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識、文明意識和法治意識,切實提高駕駛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營造安全、暢通、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市公安交管部門持續開展“五大曝光”行動。
案例一
10月5日11時許,楊某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張沽線由南向北行駛至崇禮區白旗鄉下窩鋪村路段時,與前方道路上的行人龔某某發生碰撞,造成龔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楊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楊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龔某某無責任。
案例二
10月12日12時許,何某某駕駛小型汽車由南向北行駛至赤城縣赤城鎮霞城大道西美路口處右轉彎時,與由南向北直行高某某騎行的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受傷,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何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在沒有方向指示信號燈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先行。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機動車讓左轉彎車輛先行。”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何某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某某無責任。
案例三
10月19日11時許,魏某騎行電動自行車在橋東區南站街道鉆石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順豐酒樓門口人行橫道時,與步行沿此處人行橫道由西向東步行的行人楊某某相撞,造成楊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魏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魏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楊某某無責任。
交通事故猛如虎,生命安全大如天。請廣大駕駛人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摒棄交通陋習,抵制交通違法。同時希望每一位交通參與者,能夠引以為戒,安全出行。(戈彩鵬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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